民族学考研元明清时代边疆民族政策_制度_王朝_升迁(民族学考研院校排名)

 2024-03-24 15:27:09  考研全程辅导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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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族学考研:元明清时代边疆民族政策 元明清时代边疆民族政策 古代边疆民族政策,自秦汉历唐宋,发展到元明清时代,已经形成制度,即发展成为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发...





原标题:民族学考研:元明清时代边疆民族政策

元明清时代边疆民族政策

古代边疆民族政策,自秦汉历唐宋,发展到元明清时代,已经形成制度,即发展成为了“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是:元代形成土司制度;明代土司制度臻于完善,发展达到鼎盛;清代因大肆“改土归流”,削弱势力,土司制度渐次衰落;民国时,土司不少出境任官、做事,土司制度式微。

(一)元代边疆民族政策

元王朝,在前历代王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施行政策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元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参用其土酋为官”之“土官”。文职有军民总管、土府、土州、土县等,武职有土宣慰司、土宣抚司、土招讨司、土安抚司、土长官司诸司。元代仅边远或山区长官司完全是以土人(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官。授予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大小首领官职后,即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土官皆世袭,其承袭、升迁、奖或惩订有规定,建立贡赋、征调之制。于是,土司制度形成。

1.“参用其土酋为官”

元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地方政权,对中上级地方政权实行“参用其土酋为官”之原则。根据史籍记载,举例如下。

文职:(1)路总管府或军民总管府土官。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四月,“以金齿归附官阿鲁为孟定路总管”[10](卷十八p383)。泰定二年 (1325年)七月,大、小车里蛮来献驯象,“置车里军民总管府,以土人寒赛为总管”[10](卷二十九p658)等。 (2)州土官。至元三十年(1293年),黔中蛮泊崖洞田万顷内附,“升泊崖为施溶州,以万顷知州事”[10](卷一百六十二p3811)等。 (3)县土官。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九月,“金竹府知府扫闾贡马及雨毡,且言:‘金竹府虽内附,蛮民多未服。近与赵坚招降竹古弄、古鲁花等三十余寨,乞立县,设长官总把,参用土人。’从之”[10](卷十八p340)等。

武职:(1)宣慰使或宣慰使都元帅。至元十八年(1281年),信苴日入觐,帝嘉其忠勤,“进大理威楚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后其子阿庆袭爵,授“大理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10](卷一百六十六p3911)等。(2)宣抚使。后至元元年(1335年),平伐、都云、定云酋长宝郎、天都虫等来降,即其地复立宣抚司,参用其土酋为官。”[10](卷三十六p825-826)等。 (3)安抚使。至元十五年(1278年)闰十一月,罗氏鬼国主阿榨、西南番主韦昌盛并内附,“诏阿榨韦昌盛各为其地安抚使”,等。(4)长官。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九月,中书省臣言“……宜设管军民司,以其土人……为长官。”[10](卷十七p366)等。

2.赐予诰敕印章等证件信物。

元代以前,历代王朝对边疆地区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皆仅是赐封一个职官或爵位称号。自元朝始,授予边疆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土官土司以后,需要正式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证件信物。

(1)诰敕。“诰敕”,是元朝廷给土官土司的“任职证书”。至元十五年(1278年)十二月,都掌蛮夷内附,以其长阿永为西南番蛮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夷安抚使,“授宣敕”[10](卷十七p366)等。(2)印章。印章是土官土司权威的象征,以此号令人民。元统二年(1334年)正月,云南土酋姚安总管高明来献方物,“锡符印遣之”[10](卷三十八p820)。(3)虎符。因为边陲土官土司有保境靖边的责任,故赐“虎符”,给予“节制军马”的权力。中统二年(1261年),“赐大理国主段实虎符”[10](卷四p71)。(4)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至元四年(1267年),招谕西番诸族酋长以其民入附,以阿奴版的哥等为喝吾等处总管,“并授玺书及金银符”[10](卷六p116)。此证件与证明,起到朝廷与边疆民族地区交往联系畅通无阻的作用。

3.承袭与升迁。

元代土官土司,承袭须经朝廷允准,于王朝有功者奖励升迁,有罪者要议惩处,初步建立起各种管理办法。例如:大德八年(1304年),“以云南顺元同知宣抚事宋阿重生获其叔隆济来献,特升其官 (为宣抚使)”[10](卷二十一p457);泰定元年(1324年),广西土官黄胜许为怀远大将军,遥授沿边溪洞军民安抚使,致仕,“其子志熟袭为上思州知州”[10](卷二十九p652)。

4.朝贡与纳赋

土官土司是朝廷“命官”,应向朝廷朝贡与纳赋。例如: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十一月,“提省溪、锦州、铜人等洞酋长杨秀朝等六人入见,进方物”[10](卷十七p368)。

综上所述,元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参用其土酋为官”的土官土司政策,又建立承袭、升迁、贡赋、奖惩等法规,使其进一步制度化,逐渐形成了“土司制度”。

(二)明代边疆民族政策

明朝在元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实行“参用其土酋为官”的土官土司政策而形成土司制度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明朝实施大力推行土司制度政策,对土司制度的土官土司设置、授职、衔品、升迁、奖惩、贡赋、土兵等作了一系列规定,全面地完善了土司制度。在明朝中期以前的一百多年时间,是土司制度的鼎盛时期。在明朝的末期,征讨叛乱土司、削弱不法土司势力,开始改土归流,土司制度才渐渐走向势弱。

1.土官土司设置

明朝的土官土司设置,从湖广开始,渐次向西南展开,最后在东北边远的奴儿干地域设置了大量的羁縻卫所土司。

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朱元璋与“大汉”皇帝陈友谅大战于鄱阳湖,陈友谅战死,朱元璋胜后,湖广地区施州、永顺、保靖等地,“元时所置宣慰、安抚、长官司之属,皆先后迎降”,朱元璋“以原官授之”[11](卷三百一十p7982),隶属于湖广。

据统计,明朝先后在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置大小土官六百五十六家(土官属官及无品秩者未计入),大小土司五百零六家(土司属官及无品秩者未计入)。自永乐元年(1403年)开始设置,在东北奴儿干少数民族住牧地区先后设置了五百多个羁縻卫所土司。

2.土官土司的职衔、隶属及信物

土官土司的职衔:土官的职衔,“明置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11](卷七十六p1876)

土官土司的隶属:明朝廷把土官土司分为文武职两类。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为武职,属王朝中央兵部,在省隶都司;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为文职,属王朝中央吏部,在省隶布政司。把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土官土司,完全纳入王朝统一的职官组织系统之内。

土官土司的信物:土官土司一经除授,朝廷即赐予诰敕、印章及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1)诰敕。朝廷除授土官土司的任命书。(2)印章。朝廷授予土官土司权力的象征。(3)冠带。明朝文武官员,按品级高低而授予冠带[11](卷六十七p1636-1637)。 (4)符牌。符牌[14](卷一百八p1621)是朝廷颁给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土官土司的联系证件与凭证。

3.土官土司授职与承袭及升迁

明王朝土官土司官职的授予,据史籍记载:“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11](卷三百一十p7982)“以劳绩多寡分尊卑之等差。”[11](卷三百一十p7982)“因其疆域,分析其种落。”[15](卷七十九p6)就是依据的这些政策和原则授予土官土司官职。(1)“即原官用之”。洪武元年“右江田州府土官岑伯颜遣使赍印诣平章杨璟降。二年……诏以伯颜为田州知府,世袭。”[11](卷三百十八p8244-8245); (2)“以劳绩多寡分尊卑之等差。”永乐十六年(1418年)正月乙未,东北奴儿干“毛怜卫指挥猛哥不花奏,本卫千百户哈答等二十余人,每有征调,能效勤劳,今来朝请量升之,以劝将来,遂各升职有差。”[16](卷一百九十p2045)(3)“因其疆域,分析其种落。”东北奴儿干少数民族地域“羁縻卫所,洪武、永乐间边外归附者,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11](卷九十p2222)就是依据归附少数民族大小首领的辖地大小、人口多少而授予官职。

明王朝时土官土司的承袭,作了“皆赴阙受职”“承袭人范围”和“承袭的办法”等一系列规定。(1)“皆赴阙受职”。明朝廷规定,凡土官土司亡故其承袭人须赴朝廷请袭。例如,洪武末,云南镇南州土同知段良病故,“嫡长男段奴,备马赴京朝贺告袭……”[17](卷上p109)。(2)“承袭人范围”。明朝廷规定,“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11](卷七十二p1752) (3)“承袭的办法”。为了防止作弊假冒,明朝廷制定了一些办法,如“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故团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14](卷六p123)。如不照规定,则不准承袭。例如,永乐时,云南浪穹县箭杆场巡检司土巡检字良故,“亲男字达,备马赴京进贡袭职,为无布政司官吏保结及无宗图随缴,拟将本人发回”[17](卷上p52)。

明代土官土司升迁的途径,主要有军功、忠勤、纳米、贡献四途。(1)军功。云南永昌府南甸宣抚司土官刀贡罕子落硬,“以征有功”,正统九年“升宣抚使”[18](p75)。(2)忠勤。云南楚雄高政之妻高纳的斤,“初为同知,永乐中来朝,时仁宗监国,嘉其勤诚,升知府。”[11](卷三百一十三p8072)(3)纳米。贵州安顺州同知阿宽,“景泰二年,遇例纳米升知州”[17](卷下p142)。 (4)贡献。万历十四年(1586年),播州宣慰“(杨)应龙献大木七十,材美……,帝命以都指挥使衔授应龙。”[11](卷三百一十二p8045)。

4.土官土司的“贡”与“赋”

明王朝廷把土官土司是否“进贡”与“纳赋”,看作是是否忠于朝廷的标志。明朝廷对土官土司“进贡”作了贡物、贡期、人数、违例的规定。(1)贡物。所贡为方物。(2)贡期。“每三岁入贡。”[11](卷三百一十一p8031)(3)人数。规定“其三年朝觐,每司止许二人。”[14](卷一百八p1618)(多数人是到省城后留下,只少数人能够到京城,能到朝廷的只有贡使了。)(4)违例。入贡“过期”或贡物“不及数”都是违例,违例则要受罚。“容美宣抚贡马及香,礼部以香不及数,马多道毙,又无文验,命于半赏。”[11](卷三百一十p7988)

明朝廷对于边疆民族地区土官土司“纳赋”,已制定了编户、自输、赋额、蠲免、折纳等一套政策和办法。(1)编户。纳赋限于邻近汉族地区的编户之民。广西庆远、南丹、宜山等地,“其杂处溪峒,顽冥不驯,即隶版籍,输赋谓之熟僮,否,谓之生僮。”[19](p2)(2)自输。对新归附者,听其输纳。例如:洪武初,贵州思南宣慰使田仁智等来归,“赋税听其输纳”[20](p28)。(3)赋额。明朝统治稳固后,在民族地区规定了赋额征收。洪武十七年(1384年),“改乌撒乌蒙芒部为军民府而定其赋税,乌撒岁输(粮)二万石、毡衫一千五百领;乌蒙、东川、芒部皆岁输粮八千石、毡衫八百领。又定茶盐布匹易马之数。”[12](卷一百六十二p1)(4)蠲免。因灾荒歉收蠲免。因军功受奖蠲免。“永乐四年免播州荒田租”[11](卷三百一十二p8040)。 (5)折纳。交纳物品准许折纳。“西平侯沐春奏,丽江土民每岁输白金七百六十两,皆麼些洞所产,民以马易金,不谙真伪,请令以马代输,从之。”[11](卷三百一十五p8098-8099)

5.改土设流与众建诸蛮

土官土司势力,在明代中期以前是鼎盛时期,但封建王朝的最终目的是要政治一体化,因此一有条件和机会即实行改土设流。在明代中期以后开始改土设流,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1)对叛逆、犯罪土司改土设流。云南“鹤庆土知府高伦与弟纯屡逞凶恶,屠戮士庶,与母杨氏并叔宣互相残害。”正统八年(1443年)勘验,土知府高“伦等皆伏诛”[11](卷三百十四p8093-8094),将鹤庆府改设流官。(2)对土官土司绝嗣无人承袭而乘机改流。广西上石西州土知州“何义护印亦故,无嗣,本宗别无以次儿男……成化十五年正月题准选除流官知州彭侃讫。”[17](卷下p111)(3)“不系世袭”为理由改流。前任大万山长官司长官申世隆之孙申俊,宣慰使田文雅举保到部,永乐间除授都儒五堡三坑等处巡检司巡检。“景泰四年,三司又保嫡孙申秩承袭,本部仍参不系世袭,三月二十九日奏准发回为民。文选司缺册内查得成化十年七月除流官朱光。”[17](卷下p141)

但在当时尚未具备全面进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只能施行“众建诸蛮而少其力”之策,土司多,则势力小。例如:广西田州、思恩两土府,势力很大,凶杀不已,明朝廷派兵镇压后,采取“众建诸蛮”政策,将其原来的广阔辖地划分为若干小片,设立许多小土司,分而治之[11](卷三百十八p8243-8252)。

明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治理大力推行土官土司制度,土官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时期。其历史作用和意义是:其一,实行土官土司制度,以招抚为主、军事征服为辅,成功地先后收降了西北、西南、南方和东北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完成了整个中国统一;其二,推行土官土司制度,获得了各少数民族上层的拥护,稳定了边疆地区的社会秩序,从而使社会生产、经济得到发展;其三,建立起朝贡纳赋之制,这不仅增加了朝廷的收入,而且密切了中央王朝与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上层的君臣关系,及其民族与国家关系。

(三)清代边疆民族政策

1.边疆民族地区设置土官土司

清代的土司制度,已从明代的土司制度鼎盛时期,渐次走向势衰。

清初,为了减少阻力,尽快平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清统治者大肆招降,顺治帝曾发布谕旨,“各处土司,原应世守地方,不得轻听叛逆招诱,自外王化,凡未经归顺,今来投降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与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仍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该督、抚官通察具奏,论功升授。”[21](卷四十一p481)

康熙平定三藩之乱后,清王朝的统治日趋巩固。随着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势力日益深入和伸展,不断有新的民族首领向清朝归附。对于这些来归者,也同样授予土司官职。例如:康熙三十九年,“打箭炉、木鸦等处番民一万九千余户归顺,请增设安抚使五、副使五、土百户四十五,以专管辖。”[22](卷三百七十六p10072)

清代,除前明归降仍袭旧职的千余家土官土司外,又新增设立几百家小土官土司。清代有文职土官四百六十八家,其中新增设土官三百一十二家;有武职土司一千三百一十一家,其中新设土弁、土屯土司三百八十九家。即清代前明归降授职的土官土司为一千零七十八家,新设的土官土司为七百零一家。

2.土官土司职衔和印信号纸

清代土官土司职衔和印信号纸,基本同于明代,

只是略有变化。

清代文职土官职衔品级变化是:(1)清代有虚衔土官。记载“各省土官向无地方村寨管辖者”,虚衔土官“将印信咨送礼部销毁”,“袭替时,止准换给号纸”[23](卷一百四十五p1)。 (2)品级变化。土知府,明代为正四品,清代为从四品。土副长官,明代为从七品,清代正七品。

清代武职土司职衔品级变化是:(1)明代少数民族地区卫所仅是“参用土人”为官,即只有少数的民族首领成为卫所土司。清初,卫所官吏归附,仍授原官世袭,从此卫所官吏通通成了土司。例如,庄浪卫指挥同知鲁印昌,“清顺治十六年,印昌子宏归附,袭指挥使。”[22(卷五百一十七p14315)(2)设置土弁(地方土军),以绿营弁衔授予归附或立功的民族首领。例如,雍正七年维西地区“建城设兵,于旧头目七人,给土千总衔三,土把总衔四,分治其地。”[24][三一四二册p1](3)建立土屯,设官有土屯守备、土屯千总、土屯把总、土屯外委[23](卷五百一十三p14253)等。

3.土官土司承袭法

土官土司承袭,清代在明代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承袭须按宗支嫡庶次序。清规定:土官土司亡故或年老有疾请代,“准以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弟或其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25](卷十二p2)清代规定较明代具体明确。

承袭年龄。清规定:“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未满十五岁者,督抚报部,将土官印信事务,令本族土舍护理;俟承袭之人,年满十五,督抚题请承袭。”[23](卷五百八十九p1)

土官土司承袭期限。雍正三年定:“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时,即复明应袭之人,取其宗图、邻封甘结并领号纸,定限六月内具题承袭。”[23](卷五百八十九p1)

土官土司承袭禁例。土官土司犯罪革职,亲子不袭,由近亲之子袭替;罪大被杀,须择族众戴拥之人继之。[23](卷一百四十五p1)

4.土官土司交贡、纳赋与兵役

土官土司作为朝廷“命官”,就有向朝廷交贡、纳赋和服兵役的义务。

交贡。所贡物品,即各地土特产。例如:四川土司,“贡物有鸟枪、左插、藏香、贝母、黄连、金佛、银佛、腰刀、哈达、鹿茸、氇氇”[26](卷九十六p3067-3211)等。交贡时间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多是三年一贡。交通不便的和边远地区的民族,有的则是五年一贡。

纳赋。清代边疆民族地区土官土司纳赋,多是沿用明代所定赋额。缴纳赋税情况:品种有银、米、麦、稞、荞、豆、茶、布等,有的交纳实物,有的是折银。交纳实物是交当地驻军或基层政府,交纳银是上缴府库。各地土官土司交纳赋税各种各样,例如:四川,沙坝安抚司“每年认纳麦粮一十五石七斗零五合赴茂州上纳”[26](卷九十六p3094)。云南,各土官土司“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27](卷一百七十三p1)广西,庆远府所属永定长官司“岁征米折银五十五两零”,“遇润加增银四两零”[23](卷五百八十八p1)。有的土官土司除王朝征收之外,另加增派“较之有司征取正供,不啻倍徙。甚至取其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情”[23](卷五百八十九p2),更使土民百姓苦不堪言。

兵役,土官土司管辖地区的少数民族精壮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清代,在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湖北、甘肃等地区有大量土兵。清代土兵,直接隶属土官土司的没有明代多,而土弁土兵、营汎属兵却是数量很多的。土兵的作用是,平时“保境安民”,有重大战事时“出征打仗”。(1)“保境安民”。例如:四川理塘地方,为了保护交通商旅,防止盗贼,设置了很多土兵,“崇喜长官司管领东路土步兵七十五名,毛丫长官司管领西路土步兵七十五名……以防堵番贼,护送擢报也。”[28](卷上p6-7)(2)“出征打仗”。例如:用土兵镇压农民起义,咸丰二年,太平军“入湖南……贼围攻长沙,(永绥协副将瞿)腾龙率苗兵千人赴援。”[22](卷四百二p11856)

5.稳定社会秩序与削弱土司势力

迨清代,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土地领主制渐被土地地主制取代。在这社会大发展大变革时期,清王朝采取首先稳定社会秩序而逐渐削弱土官土司势力的政策。

稳定社会秩序。清王朝采取了如下的政策和做法:(1)保护“官庄田亩”。清代除土弁有俸饷外,土司无俸饷,一切开支全靠“官庄田亩”供给。清乾隆四十三年复准,“广西省庆远等五府属土司,各有官庄田亩,收取租息,以资养赡……不许私相典卖。如再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23](卷五百八十九p3) (2)不准汉民重利盘剥。规定:“苗寨内外及肩挑贸易开店客民,将钱米货物借给苗民,止许取利三分。如有重利盘剥,准折田土子女者,将田土子女给还苗民,钱债追给入官。”[29](卷四p20)

削弱土司势力。清王朝采取了对土司划定疆界、限制土司权力、不许土司土民擅自离境、土司分袭等办法削弱土司势力。(1)划定疆界。如:川南,将汉、夷“分疆界”[22](卷三百七十六p11578)。(2)限制土司权力。如:“凡镇臣(流官)所驻地方,境内土司,俱应属其统辖。”(30)(卷八p143]“土府权轻,惟专巡捕,征粮而已。”[31](卷十一p9)(3)土司分袭。分后降袭:“土官嫡长子孙……如文职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县丞衔。武职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正千户衔。”[23](卷五百八十九p1)(4)改设官、改区划。如,“康熙六年,云南县改设流官知县,其知县改县丞。”[22](卷五百一十四p14259)又,云州猛猛土巡检,“乾隆二十九年,改属顺宁府”[22](卷五百一十四p14266),失职。

6.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逐渐显露出不少弊病,土司在其权力管辖范围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

这些情况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也影响王朝的稳固统治,迫使王朝不得不进行改土归流。自明末,朝廷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政策,但并未大规模进行,至清朝时,土司残暴违法的情况愈加严重:云南永昌府土司,“田产子女,唯其所欲,若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然莫敢有咨叹息于其侧者。”[32][第八帙p47)四川金川土司,“其有规避徭役,不遵土司饬遣者,例最严酷,籍没其家,将其人并家属分卖各部落为奴。”[33](卷二p13)。

实行改土归流。清雍正四年(1726年),朝廷委任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即展开了全国性大规模的改土归流。鄂尔泰采取招抚和镇压两手,用五六年时间,至雍正九年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归流。改土归流主要是以下列理由进行:(1)因土官土司“为乱”而改流。例如,雍正五年(1727年),乌蒙土司禄鼎坤率二子投诚,然“遣使往谕禄万钟等,缴印就质”,禄万钟却“支吾违抗,至再至三”,禄万譬又与镇雄土府陇庆侯“合谋拒命,叛逆显然”,云贵总督鄂尔泰派兵平定后,即将乌蒙、镇雄两土府改土归流[34])(卷五十五p15-16)。 (2)以“谋杀”“贪劣”“不法”等罪名改流。例如:云南邓川州土知州阿□远,“因纵贼殃民,雍正四年改流,安插江西”[22](卷五百一十四p14260)。贵州中曹长官司副长官刘氏,“雍正十一年,田兴爵以横暴不法拟流,以其地为恩施县”[22](卷五百一十五p14277)。 (3)以土官土司“纷争”而改流。例如,广西上林长官司,泗城州和广南府土官,“互争不息,清初改为西林县,设流官”[35](卷十六p15)。 (4)借口土民“请愿”而改流。例如,光绪时,云贵总督刘长佑奏,田州“土知州岑乃青病故,无子,族众支分争袭,分党仇杀,土民流离转徙,日不聊生,来营泣诉苦状,均愿归流官管辖,不愿复为岑氏土民。应请将土田州革去世职,其地改设苗疆知县一员”[36](卷一百三十六p8960)。 (5)以土官土司“自请改流”而改流。例如,东川军民府土知府,“(康熙)三十四年,永明妻禄氏因其二子被害,争杀相寻,陈请改土归流”(18)[第十册p95],于是设知府,世职遂除。

改土归流的意义。经过清代的改土归流,土官土司势力大大削弱,土司制度便逐渐衰落。因而清王朝加强了对西南部边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有利于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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