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路上找替考 当场抓获!

 2022-12-17 10:56:08  考研全程辅导    6
[摘要]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代替考试案。 2018年12月,陈某通过网络寻找考研英语替考者。辗转联系后,他和杨某接上了头,谈妥后支付了5000元报酬。 22日下午14:00,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进行的2019全国硕士研...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代替考试案。

2018年12月,陈某通过网络寻找考研英语替考者。辗转联系后,他和杨某接上了头,谈妥后支付了5000元报酬。

22日下午14:00,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进行的2019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巡考老师在巡考中发现考生身份证和桌签姓名不一致,杨某代替陈某参加考试被当场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单处罚金4000元,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单处罚金5000元。

替考行为严重扰乱考试制度,破坏考试公平,无视考试原则。

考生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对于替考事件,一旦发现将被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惩罚,更甚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在线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条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鲁检君有话说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罚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比如职称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驾驶证考试、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等都在此范围当中,“考生”“枪手”“中间人”都有可能因此触犯刑法。

有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仅仅因为“有点好处”或者“关系不错”,就代替他人考试,也不知道“替考”可能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在侥幸心理下得此苦果。

在此提醒广大考生,错失一次考试不要紧,错失了前程才追悔莫及。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丨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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