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2022考研应知应会知识点—刑法总则篇

 2022-12-16 07:41:41  考研全程辅导    13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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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看我国刑法的结构:我国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分则、附则,总则有五章,分则规定了十大类罪名)

2.刑法的形式

刑法典(刑法+11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的特征

二、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任务:惩罚+保护;机能:规制机能(行为)、保护机能(被害人)、保障机能(人权)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根据解释的效力:立法解释(全人大、全人常)、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学理解释

2.根据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字面含义)、论理解释(目的、扩大、缩小、当然、比较、历史)链接法理学第九章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P314或考点详解P8

类推解释:指一个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情况相似,但根本不可能被该法条的字面含义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为援引另一法律规定为依旧的解释方法。

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事实是并列关系,不可能被法条包含。

类推解释的例子:

(1)男性和女性类推(强奸罪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强奸,对象是女性;如果将强奸男性解释为强奸罪,这就是类推解释,强奸男性不定强奸罪,定故意伤害罪或强制猥亵侮辱罪)

(2)将劫持火车、地铁解释为劫持汽车罪(劫持火车地铁定罪有两种主流学说:一个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将吸毒驾驶与醉酒驾驶类比15年真题

扩大解释: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但解释后的含义处于该法律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内。

扩大解释的例子:

(1)将借记卡解释为信用卡。信用卡字面含义:可透支的银行卡。

(2)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

(3)将暴力劫取解释为抢夺。

答题技巧:看到“某某法院、人大人常”等国家机关做出的解释一般选择扩大解释,看到“有人认为”一般选择类推解释,因为通过类推解释得到的结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错误的。

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入罪是认定犯罪,出罪是认定无罪。

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情节较轻的行为都构成了犯罪,与之相对比,情节比这重的行为更应该构成犯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那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幼儿的,更应该构成绑架罪)

出罪举重以明轻是指:情节较重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与之相对比,情节比这轻的就更应该认定为无罪了。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三、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空间效力

确定刑法空间效力的学理根据、领域内、领域外

二、时间效力

生效、失效、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刑法规定的犯罪定义及意义、但书含义及意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1.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内容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3.犯罪构成的意义

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5.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和修正、标准和派生)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

2、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①②③

3、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判断技巧:看罪名

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如果前行为和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那么前行为和后结果通常存在因果关系;

二、如果介入了中间因素,有无因果关系判断标准:1.若该因素是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因果关系未中断;2.若介入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是一个独立因素,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分2种情况:

①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和后结果的因果关系被切断(如医生的严重医疗事故可切断因果关系,如旅游过程中汽车坠崖可切断因果关系)。

②若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

三、因果关系中断的例外:共同犯罪中,一人行为全部责任,认为犯罪结果与所有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四节 犯罪主体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①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溯的。

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指具体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阶段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1、罪过

2、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可抗力(不能抗拒)

3、犯罪故意:直接故意(明知+希望)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4、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5、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6、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假想非罪、假想犯罪、罪轻罪重罪名发生误解

(2)事实认识错误:

客体错误:预想侵犯对象和实际侵犯对象法律性质不同

对象错误:侵犯对象法律性质相同

手段错误:手段、工具的误用

行为偏差:目标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种类

第二节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种类、成立条件

预先安装防卫装置如何定性:安装防盗装置导致小偷轻伤,成立正当防卫;若安装的防卫装置是明显能危及人身安全、危及公共安全的(如私设高压电网),不成立正当防卫,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2、特别防卫

3、防卫过当

思考:张三劫持了甲和乙,命令甲杀死乙,否则就杀死甲。甲被逼无奈杀死了乙,甲的行为属于?

第三节 紧急避险

1、概念.成立条件(7个)

2、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和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异同:

(1)相同点:目的、前提

(2)区别:危害来源、损害对象、限制条件、损害程度、主体限定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停止形态包括完成形态(既遂)和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

是结局状态、不可逆

第二节 犯罪既遂

1、概念,判定标准:构成要件(齐备)说

2、犯罪既遂的形态: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

第三节 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2、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1、概念,特征

2、分类

3、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中止

1、概念特征

2、分类

3、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小结: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被阻止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被动停止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①时间性:预备阶段+实行阶段②自动性:主动停止③客观有效性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损害”:不能是犯罪既遂结果,是另一轻罪的实害结果。

例子:我以杀人故意去杀张三,打了张三一棍子造成轻伤后,我真诚悔悟了,自动放弃加害。

这时的损害就是造成张三轻伤这一实际损害结果,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张三死亡结果,应承担故意伤害的罪责,但量刑时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1、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主体、客观、主观

2、共同犯罪的认定(6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1、是否能任意形成: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对向犯、众多犯)

2、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有无分工: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4、有无组织形式: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包括两类

聚众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1、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

(1)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①一人既遂,共同犯罪整体既遂;

②整个共同犯罪未遂,全体共犯未遂;

③全体共犯一致中止,所有共犯才成立中止。

(2)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①实行犯既遂,其他共犯也既遂;

②实行犯未遂,其他共犯也未遂;

③在犯罪预备中:实行犯还未出现,打算着手实行犯罪的人是预备犯,因此其帮助犯也是预备犯。

关于犯罪预备中的教唆犯属于哪种停止形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

第二种观点: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立构成犯罪,即教唆(本身)未遂,教唆犯成立未遂犯。

我国通说认为“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没有实施预备行为,因此通说的观点是,在犯罪预备中,教唆犯成立未遂犯,按照未遂犯承担罪责。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七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1、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

2、法条竞合犯处理原则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概念、特征、类型、意义、处断原则

2、想象竞合犯: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掌握教材上的典型犯罪、罪名!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中国无)

集合犯(非法行医罪)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连续性、犯同种数罪)

2、牵连犯(手段、结果) 掌握罪名,加以区分

3、吸收犯(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

处断的一罪

总结:一个犯罪行为找实质的一罪;

数个犯罪行为找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数行为犯同种数罪:有连续性连续犯,无连续性集合犯;

数行为犯不同种数罪:牵连犯、吸收犯。

第八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1、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4个)

第九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1、刑罚的概念、特征

2、刑罚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3、刑罚的目的:报应+预防(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1、刑法的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仅对外国人适用)

2、主刑

(1)管制的概念、特征、执行

管制执行期间,要遵守的规定有6个

禁止令:禁止从事的活动、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的人

(2)拘役的概念、特征、执行

(3)有期徒刑的概念、特征、执行

(4)无期徒刑的概念、特征、执行

(5)死刑 :死刑的限制性规定(4个)、死刑的执行方法

3、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力的内容(4项)、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4种)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4种)

(3)没收财产:概念、适用方式、范围、执行

小结:(1)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包括:管制、缓刑、假释、禁止令;

(2)由人民法院(要钱、要命)执行的包括: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3)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包括: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4、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章 量刑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节 量刑情节

1、法定情节: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2、酌定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

1、累犯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 关于其构成的时间条件应注意:

1.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2.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至于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是,特殊累犯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但犯罪的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的刑事责任:对于累犯,应当从严惩处。

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坦白)

相关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自首的规定,第1款是一般自首,第2款是准自首。关于刑法中的自首,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审查和追诉的。(强调主观上的自愿主动)

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亲首)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托首),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⑥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陪首);

⑦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送首,需满足自愿主动的主观条件)。捆绑式送首不属于自首。

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②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①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自首后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的,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准自首(特别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司法解释: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三)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自首的处理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五)坦白:概念,与自首的区别(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立功的规定。关于量刑中的立功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立功

①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检举揭发型立功)

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提供线索立功)

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阻止犯罪立功)

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协助抓捕立功)

⑤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突出表现立功)

(2)重大立功

①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②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条分析:上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3)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非立功)

(4)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成立立功的条件:

①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

②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

①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

②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

③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5)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见考试分析)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

4、数罪并罚

法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并科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并科原则)

(1)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意义

(2)数罪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3)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特点: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4)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规则

①吸收原则的适用:死刑吸收其他,无期吸收其他,有期吸收拘役

②限制加重原则适用:应当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管制不超3年,拘役不超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25年。

③并科原则适用:附加刑、管制

(5)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3种情况

①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直接适用折中原则)

②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先将原判刑期和漏罪刑期数罪并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的刑期就是应执行刑期。

真题巩固: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 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放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7年。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 年有期徒刑。

5、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是对象条件,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是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海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是禁止条件,即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的考验期限

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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