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刑警学院公安学考研真题及难度解析_行为人(2021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在山东录取分数线)

 2023-07-01 21:51:18  考研全封闭式培训机构    5
[摘要]

原标题:2021年中国刑警学院公安学考研真题及难度解析 先说一下公安大学和刑警学院近三年的分数线: 从2018年起,公安大学公安学就有两个分数线,我这里是用的较...





原标题:2021年中国刑警学院公安学考研真题及难度解析


先说一下公安大学和刑警学院近三年的分数线:



从2018年起,公安大学公安学就有两个分数线,我这里是用的较低的那个,也就是公安学专硕(2021年还会不会有,目前暂不确定)。

其实就算我拿公大公安学较高的那个分数线,刑警学院的分数线基本上也不落下风。

很多人比较两所学校的难易程度,总是习惯性去对比分数线。

这个方法用在高考上很正确,因为和你有竞争关系的考生都是一个省的,高考考试卷子一样,阅卷也一样。

而考研,公共课是分地区阅卷,专业课是自己学校阅卷。

公安大学和刑警学院在不同的省市,也就是公共课阅卷不一样,专业课阅卷更不一样。所以


便无法直接通过分数线来比较难易程度。

过去几年,刑警学院总有超纲的题,今年就还有一个。

2018年,刑诉五个名词解释,其中四个书上都没有,只能靠背的相关内容自己编。

尽管如此,大家考的分数依然都挺高,有一个专科师弟,在那一年考了近390。

有种种迹象都显示,刑警学院的阅卷比公安大学松好多。

所以尽管刑警学院的分数线比公安大学还高,也基本上没人认为刑警学院比公安大学难考。

但是从备考角度来看,考刑警学院有一点是比考公大更难,那就是复习过程中更煎熬。

因为要背的字数太多太多了。



这个是我附在刑警学院公基资料最后面的一句话。

同样是背四本书,然而刑警学院每一本的资料都比公大多很多字。

刑警学院四本书背诵资料加起来一共51万字,公安大学是40万字,警察大学只有29万字。

因为背的字数太多,不可能有人能全部背会,这也是阅卷松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在备考过程中,大家都想把一道道题目背下来,考研本来对心态就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因为背诵任务太过于艰巨,这个考验也被放大了。

总结一下:刑警学院确实是比公安大学好考一些,但是备考过程中比公安大学会更煎熬。不过好在给你们弄的前期精简背只有17万字。

公大的前期精简背也有15万字。如果你能利用好前期精简背,煎熬的程度会减轻不少,而且因为阅卷松,前期精简背显得尤为重要。

2021年刑警学院公安学参考答案

《法学基础三》部分

一、名词解释(30分)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4、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


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5、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6、刑事代理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基于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进行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7、通缉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8、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出处以外的来源获取的证据。

9、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10、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或者决定重新审判,以及进行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特别程序。

二、简答题(60分)

1、致人自杀的行为定性

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的生命,非特定情况下在我国自杀行为不为罪。但实践中自杀的情况颇为复杂,特别是因他人行为引起自杀,往往涉及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需认真分析。

司法实践中的致人自杀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履行职责对他人批评或处分,即使处分过重、态度生硬、粗暴或因一般违法行为,如打骂引起他人自杀的。自杀行为往往是由于自杀者的心胸狭隘所致,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引起自杀。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应以相应的罪论处,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情况,一是可将引起自杀作为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二是引起他人自杀这一事实可作为定罪与否的情节,如侮辱、诽谤他人引起自杀的,引起自杀就成为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与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借刀杀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⑴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其中的法律,不是仅指刑法,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

⑵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严格地讲,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亦属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因为这类义务一般都表现于各种法规、条例、规章以及某些司法解释中,而其效力的根据仍在于法律的规定。但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担任相应的职务或从事相应的业务为前提,因而与一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相比,此种义务又有其显著的不同特征。

⑶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若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

⑷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 特定义务。

3、简述牵连犯

⑴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⑵牵连犯的要件

①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是围绕本罪而成立的。

②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③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

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这里也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二是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⑶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因为牵连犯实际上是数罪,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只按一罪处理,未免对犯罪有所轻纵,按照一重罪从重处罚,才真正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这应当成为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牵连犯处断的一般原则。

4、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⑴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⑵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⑷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5、逮捕的条件

⑴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⑵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仅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则不应逮捕,这也是比例原则的要求。

⑶有逮捕的必要

所谓“有逮捕的必要”,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⑷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⑸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首先,管辖的法院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其次,可能判处的刑罚限于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里的“可能判处”,是指根据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的具体量刑幅度确定的刑罚。

⑵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前,应当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

⑶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被告人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自愿适用速裁程序。

三、论述题(60分)

1、论述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根据相当说,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并未实际造成重大损害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需要指岀,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危害后果,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论述分值太大,可以答一些防卫过当的内容)

2、试论述我国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书上无。找了四个版本的刑诉,都没找到这个。百度答案也无意义。个人觉得这题答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疾即可。

3、试论述证据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规则,也称为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从而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相关性既可以是正相关性,即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也可以是负相关性,即证明争议事实的不存在。相关性规则,一方面用以限定调查证据的范围;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控辩双方将与案件不相关的证据提交法庭,导致诉讼拖延或者误导事实裁判者。

相关性规则在证据规则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首先,相关性规则涉及证据的内容或者实质,它要求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的证明作用,而不是对证据形式或者方式的要求,因此,它适用于所有证据种类,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其次,相关性规则是适用其他证据规则的前提,如果不具备相关性,证据即会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侦查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15分)

1、侦查关系

侦查关系,是指在侦查活动中发生的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的特定的联系,其中包括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其中的法律关系。

2、侦查的原则

侦查的原则,是指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调整侦查活动中各种关系和处理问题的行为准则。

3、犯罪现场勘验检查

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总称,是一项综合侦查措施。

4、犯罪遗留物

犯罪遗留物,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丢弃、遗忘、失落、黏附在现场上的一切物品。

5、抢劫案件

抢劫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抢走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

二、简答题(30分)

1、简述侦查策略的特征

⑴侦查策略的合法性,是指侦查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由侦查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司法属性所决定的基本特征。

⑵侦查策略的有效性,是指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作为指导,在经过侦查活动的实践检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侦查策略的实施,可以迅速达到预期的侦查目的。

⑶侦查策略的灵活性,是指侦查策略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运用侦查策略的同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灵活地运用恰当的侦查策略,以保证具体的某一侦查对象可以得到及时、准确的侦破。

⑷侦查策略的整体性,是指侦查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是依据现有条件,从全局上把握和指导侦查主体进行侦查行为的总方案和总计划,具有整体性特征。

⑸侦查策略的博弈性,是指侦查策略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的相互博弈。

2、简述数字化原理对侦查活动的作用

⑴数字化原理拓展了传统侦查措施的运用方式

⑵数字化原理丰富与发展了侦查工作方式

⑶数字化原理促进了传统侦查模式的转型

⑷数字化原理提升了侦查办案的效率

⑸数字化原理推动了侦查工作的科技化发展

3、简述侦查权的行政属性

我国侦查权的行政性特征分析。从技术性特征层面来看,侦查权的行政性特征更为明显。

具体表现为:

首先,侦查权的基本特征是“执行”,而非“判断”。侦查权通过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尽可能将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交付审判,从而实现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宁与秩序的职能目标。这体现了侦查权的执行本质。

其次,侦查权的启动模式具有行政权特征。侦查权的启动是积极、主动的,要求侦查主体主动、深入、密切地联系社会,以便高效、主动地对犯罪行为做出回应。

最后,侦查权的运行模式具有行政权特征。侦查权采取的是行政性的层级组织管理模式,其运行模式是统一领导、上下一体,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从属性是其运行的基本特征。这与以独立性为特征的司法权大相径庭。

4、简述数据化侦查的基本形式

⑴借助公安内部专网开展的数据化侦查

⑵借助互联网开展的数据化侦查

⑶借助视频监控数据开展的数据化侦查

⑷借助gps卫星定位系统开展的数据化侦查

⑸其他数据化侦查基本形式

5、简述调查访问的作用

⑴能够全面深入地分析案件情况

⑵能够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证据

⑶能够缩小侦查范围和确定侦查方向

⑷能够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避免冤假错案

⑸能够为其他侦查措施的开展提供条件

6、简述绑架案件的特点

⑴犯罪嫌疑人案前多有预谋

⑵犯罪嫌疑人会留有与当事人联系、接触的线索和证据

⑶犯罪的智能化趋势突出

⑷犯罪涉及地点较多,时空跨度较大

⑸多为结伙作案

三、论述题(30分)

1、论侦查价值的基本内容

侦查价值,是指侦查主体通过合理的侦查程序开展侦查活动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和评价侦查活动的标准和尺度。

⑴侦查活动的外在价值

侦查活动的外在价值,是指侦查活动的直接目的的实现所体现的价值和意义。根据侦查活动的直接目的,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查明并缉捕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等,为审判活动提供基础和准备,侦查活动的外在价值主要包括侦查权实现的价值和打击与预防犯罪的价值。

①侦查权实现的价值。侦查权实现的价值,是指通过侦查主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效完成侦查活动,实现侦查目的,使国家实行社会治理的侦查权得以实现的价值。

②打击与预防犯罪的价值。打击与预防犯罪的价值,是指侦查主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侦查活动的有效运行,及时地控制犯罪的蔓延,制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实现国家和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惩罚权,并以此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以达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体现的价值。

⑵侦查活动的内在价值

侦查活动的内在价值,是指侦查活动的根本目的的实现所体现的价值和意义。侦查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国家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合法权利,这种根本目的并不是现实的目标,而是一种理想的追求,因而实际上也就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所体现出来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价值、权利保障价值、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

①秩序价值。秩序价值是指侦查主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侦查行为完成侦查活动所实现的恢复由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并加以维护的目的所体现出来的价值。

②权利保障价值。权利保障价值是指侦查活动中合理的侦查程序的设计和安排,在实现侦查目的的过程中能够保障侦查主体的侦查权有效行使的基础上,充分地保障侦查对象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各方的基本合法权利。

③公正价值。公正价值是指侦查活动通过其目的的实现,即使犯罪嫌疑人承担其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和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体现出社会和法律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

④效益价值。效益价值即侦查效益,是指在侦查活动中尽可能地运用最小限度的侦查资源去实现最大化的侦查目的所体现的价值,它是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点。

2、论侦查及时性原则

⑴侦查及时性原则的确立依据与现实意义

侦查及时性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或自行发现刑事案件后,应该及时组织侦查力量,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主动地开展侦查工作,及时侦破案件的原则性要求。

其确立的依据和现实意义在于:

①侦查及时性原则是刑事案件和侦查活动规律的客观要求。

②法定侦查行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实施。

③及时破案是社会对侦查工作的期待。

⑵侦查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①要抓住战机。

所谓抓住战机,就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要注意把握住一切有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和缉捕犯罪嫌疑人的有利时机,及时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开展侦查活动,尽量不给犯罪人喘息、逃跑、隐匿、毁灭证据和继续犯罪的机会,尽快收集证据,拘捕犯罪嫌疑人。

②要积极侦查。

所谓积极侦查,就是要根据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正确制定侦查策略,依照法定的程序,充分发挥侦查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针对性地运用侦查措施,积极主动地展开侦查活动。

③要及时破案。

所谓及时破案,就是在抓住战机和积极侦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完成侦查活动,实现侦查活动的目标,侦破刑事案件。

④要及时终结。

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侦查终结,应依照法定条件将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撤销案件。

公安学基础教程部分

一、简答题(60分)

1、简述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内涵

⑴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⑵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同志在我国公安机关成立之初就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这也充分表明了公安机关在我国政权中的特殊地位,肩负国家安危、责任重大。

⑶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2、简述边警

1938年5月,中共中央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由延安市公安局领导,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延安市警察队是我党领导下的第一支正式着装的人民警察队伍。延安市警察队专门负责市区街道的治安、交通秩序,配合清查户口、旅店以及党政机关和集会的警卫等工作。

3、简述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控制监督系统

⑴思想控制即以正确的思想指导执行权力的公安人员。最佳的状态是执行者自觉地自我控制。

⑵规范控制即以政策、法律、制度、纪律、道德等社会规范调整公安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

⑶组织控制即公安机关的党委和行政首长及有关组织加强对权力实施的领导与管理,以组织的力量支持、配合、制约、监督权力的行使。

⑷群众控制即依靠群众的力量对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

4、简述公安机关基本方针的内涵

⑴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指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公安机关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开展各项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业工作;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工作。这两个方面共同发挥作用,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⑵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在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人民群众的需要。人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

⑶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全方位的结合。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安全机关和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是双方结合的主导方面。公安机关应更积极、更主动地去调动人民群众的治安积极性,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同时,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的结合是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的全方位结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而不应局限或停留在某一层次、某一形式、某一范围。

5、简述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

⑴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⑵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坚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⑶坚持科教强警战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⑷贯彻“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执法水平”的思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⑸坚持从优待警,从政治、思想、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

6、简述人民警察辞退的法律后果

⑴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

人民警察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力,无须履行警察的义务,其与公安机关的职务关系也就随之消失了。此外,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被辞退出公安队伍后,不再保留警察的身份。

⑵被辞退后的待遇

人民警察被辞退不同于被开除,在精神和物质上仍有一些法定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要求,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可根据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⑶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①被辞退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③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⑤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7、简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⑴《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的内容⑵《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的内容⑶《人民警察法》有关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⑷公安部“五条禁令”⑸《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内容⑹公安部“三项纪律”的内容

8、简述公安队伍内务建设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包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秩序事务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活动事务两部分。

⑴公正廉明公正廉明即公平正直、廉洁严明。要求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能够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廉洁自律,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⑵英勇善战就是要求人民警察工作中敢于牺牲、迎难而上、敢于战斗,树立为公安事业献身的大无畏精神。

⑶无私无畏就是要求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克己奉公,自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⑷雷厉风行就是要求人民警察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勇猛顽强,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

9、简述公安机关根本原则的内涵和实现的途径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觉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永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⑴认真执行党委的决定,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⑵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⑶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⑷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⑸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10、公安机关接受社会监督新方式

⑴警务公开制度

警务公开是指依法公开警务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把各项警务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以促进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严格、公正地执法。

⑵“110”接受群众投诉制度

凡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投诉。各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迅速进行调查、处理。

⑶特邀监督员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提高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

二、论述题(15分)

1、论述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工作取得的成就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

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⑴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⑵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⑶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⑷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⑸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⑹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具体措施:

⑴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新《国家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国家安全中的职责和任务,健全完善了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机制。

⑵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此次改革从完善治安管理防控机制、创新惩防犯罪工作机制、完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健全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创新治安治理方式、提高治安治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围绕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

⑶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此次改革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和改革边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

⑷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

⑸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具体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就是在继续加强党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探索“条块结合”模式的创新尝试,努力协调好上级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⑹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还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

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2016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全国性文件,也是我国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2020考研来啦!“小白们”最关心哪些问题_网易订阅(2020考研政治真题及答案) 返回列表

留言与评论(共有 5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