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因指导学生论文不力,导师被追究责任!研究生学术硕士研究...

 2023-05-01 13:44:51  考研全程班多少钱    12
[摘要]

提示 征稿 研究生质量管理越来越严!中国政法大学近期对该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并追究问题论文指导老师责任,予以停招、停止评优、警告等处分! 5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发布《关于公布...




提示
征稿
研究生质量管理越来越严!中国政法大学近期对该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并追究问题论文指导老师责任,予以停招、停止评优、警告等处分!
5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发布《关于公布2019年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对2018-2019学年度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并给出处理意见。

《通知》称,2019年下半年,学校对2018-2019学年度学位论文进行抽检。2018-2019学年度博士学位论文共计149篇,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规定的15%左右比例随机抽检,送审博士论文22篇,其中法学博士学位论文17篇,其他学科博士学位论文5篇;硕士学位论文共计2288篇,按5%左右比例随机抽检,送审硕士学位论文114篇,其中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58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56篇。共抽取136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经送审与增评,2篇硕士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合格率98.53%。共有10篇论文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占全部送审论文的7.35%,其中博士学位论文6篇,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3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和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论文名单如下:

《通知》指出,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学院、导师做出如下处理:
1.“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老师2021-2022学年度停止指导各类硕士研究生新生;
mba教育中心齐**老师,因所指导学位论文3年内有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1份不合格意见,2020-2023三个学年度停止接收指导新的各类硕士生,并不得被授予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导师、先进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
恢复招生后,2年内不得接收指导新的定向硕士研究生;同时,由研究生院对齐**老师提出警告;
2.报送抽检结果至学校人事管理部门,作为相关老师岗位晋职、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
3.由相关学院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书面通知论文作者;
4.主管校领导对民商经济法学院、商学院负责人和专业(学科)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5.民商经济法学院、商学院对评审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整改,整改报告经院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6.被出具一份不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所属的学院,应对评审意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认为论文质量不高的,以及连续两年指导的学位论文有不合格意见的,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对导师进行质量约谈。

《通知》要求,请各二级培养单位高度重视2019年论文抽检反映出的问题,认真分析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对学科培养质量和导师指导工作的监控,树立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请各二级培养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全院大会、教授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务必将抽评结果送达每一研究所、教研室和每一位导师。
学位论文质量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全面提升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
另外,研究生院在做出以上处理之时,还确保了信息的透明,对该校上述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家意见进行了公示。
这一意见对研究生同学来说,很有参考价值,建议大家都看一下。
意见如下:
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
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专家意见

不合格意见1
该论文试图就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作出界定,从选题来说,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问题,由于立法并不明确,学说分歧较大,是个非常有价值的题目,但从整个行文来看,作者并没有能够聚焦“返还范围”问题展开讨论,而是讨论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方方面面,题目与内容并不相称。而且,从篇章结构上来说,论文题目为“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论文第四部分为“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两者实质等同,也就是说,论文只要阐述第四部分即可,而不是从历史、要件、请求权竞合等诸多视角去考察不当得利返还本身。
不仅如此,从内容上来说,作者更多地是堆砌资料,而没有进行实质性论证,未能有效得出作者自身的观点。以第四部分“四、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为例,这本身是个非常值得讨论的话题,但作者最后结论说“因此,判断所受利益是否存在,又是另一个需要仔细认定的关键环结”结尾,并未能展开充分论证。
另外,从学术严谨性上来说,作者的引用非常不严谨。例如,作者行文中引用“孙森族:《民法债编总论》,法律化版社2006 年版,第152 页”系明显错误;再如,作者引用称“崔嵬:《《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我国不当得利法得利与得利返还制度的比较研究》,《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6 年第7 期。”但经评阅人查阅,天水师范学院学报压根就不存在“第7期”,该论文是2016年第4期刊发的论文。
综上,评阅人认为该论文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不合格意见2
该文以“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为核心议题,结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进行了较为集中系统的分析,结合德国等民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界定规则,对深入认识和理解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意义。
但是,该文既然以“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界定”为议题,就应直接以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为贯穿全文的核心线索,但该文主文部分包括绪论、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探究、不当得利之法律效果、不当得利返还之范围和不当得利返还之排除事由五章,其中前三部分占据大部分篇幅,而不当得利返还之排除事由,实际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确定的排除性条件,逻辑上应归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部分,不应在结构上独立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之外讨论了。同时,该文存在一些表述不完整或不准确之处,例如,该文第26页第一自然段上数第二行“当不当得利拥有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时,受益者对于受损者具有返还的义务,两者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表述让人难以理解;再如,该文第32页第四部分内容中的下属第十四行表述为“3、第三人返还义务的发生的首要条件”,但是,却没有“第三人返还义务的发生的次要条件”等内容的阐述和交代。
综上所述,虽然该文收集、运用了一定的资料,层次较为清楚,但其所议范围与主题存在大范围上的不统一,整体结构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在形式上,对重要概念的很多表述让人捉摸不定,难以成为一篇合格的毕业论文。

不合格意见1
论文存在问题:
1、文不对题。论文题目为“市场发展”研究,而论文的内容和框架结构不是解决“市场发展”问题。市场发展是指不改变企业现有产品与市场,以现有商品去扩大现有市场。论文缺乏对市场需求的调查,更谈不上市场开发。
2、论文的内容研究没有意义。
总体上来说,大学生群体没有薪酬收入,鼓励大学生贷款消费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论文应当研究怎样“既能满足大学生消费需要,又能避免社会问题产生”问题,从保护和爱护大学上视角出发发展校园贷款业务。但是,论文没有做这方面的研究,更多的是从放贷企业视角研究大学生贷款消费问题。
3、研究方法有问题
论文既不是行业研究,也不是个案研究,既不是实证研究,也不是理论研究。论文应当选择一家或几家放贷公司,进行实证研究,或者选择一所或几所高校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研究。目前的研究方法仅限于文献回顾法,这是很不够的。
4、研究逻辑混乱
研究视角定位混乱,有些章节研究视角为放贷企业,有些章节研究视角为第三方,有些章节研究视角为政府。没有任何章节研究消费者。没有任何章节研究怎样为顾客创造价值。
5、章节排列逻辑混乱
如,3.1.2应当改为3.1.1,3.1.3校园分期贷的一般流程,不属于“消费市场现状”的内容。
3.2. 大学生校园分期消费市场问题分析,其中,3.2.2, 3.2.3,3.2.6 ,3.2.8 严格来说,不属于“分期消费市场问题”。
对策部分没有针对性,“金融机构进驻高校完善分期消费市场”,大学为配合校园贷对学生“加强财商教育”更是匪夷所思。
论文质量没有达到硕士论文质量要求。
不合格意见2
1.选题意义:选题“大学生校园分期消费市场发展的研究”不新鲜,也无个性和特色,看不到具体的研究内涵,此类研究已经跟多。
2.论文创新:此论文自己没有阐述自己的创新是什么,这是目录中的基本要求,但现在看不到。
3.知识掌握:主要是文字分析,看不到用到什么新技术或工具,知识面不宽。
4.写作规范:这里存在五大问题:1)缺少创新性阐述;2)所有表1-表4等应该放在表格的上方,而不是现在的下方;3)42篇参考文献最新文献是2015年,比较陈旧。作为2018年年底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该有2016-2018年的参考文献;4)42篇

参考文献中有2篇参考文献无年代与日月;5)42篇参考文献中有4篇参考文献看不到任何文献。严重不规范,及其少见。
来源: 中国政法大 学研究生院网站 转载自: 学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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