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长三角地区公法学博士研究生沙龙成功举办

 2023-01-12 14:54:21  考研全封闭辅导班    9
[摘要]

2018年6月23日,第二届“长三角地区公法学博士研究生沙龙”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举行。本次沙龙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来自东南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



2018年6月23日,第二届“长三角地区公法学博士研究生沙龙”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举行。本次沙龙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来自东南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等长三角地区高校的公法学博士研究生,来自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大学的青年教师等30余位代表参加了本次沙龙。

沙龙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对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希望能通过长三角沙龙这个学术平台为长三角地区的公法学博士研究生营造一个优质、稳定的学术交流环境,请大家畅所欲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于洋作了对第一届沙龙作了简单的前期回顾,并预祝本次沙龙取得圆满成功。

本次沙龙以学术论文报告为主要形式,从前期向沙龙投稿的22篇公法学学术论文中择优挑选4篇优秀文章作为报告论文,并邀请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公法学青年教师对论文进行点评,以期通过互动、宽松的学术交流形式提升长三角公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论文写作能力以及科研水平,在“自发,自主,自由”的前提下逐步构建成熟的学术共同体,共同面对当下公法学的嬗变与挑战。

第一单元报告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合宪性审查的理据钩沉》为议题,由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谭清值主持,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苗勇作了论文报告。苗勇从基本法立法根据的角度切入,采取规范宪法学的分析路径,认为基本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第31条,以内蕴于宪法的规范性理论,对基本法的合宪理据进行补强,以消解基本法与宪法之间的张力。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朱军、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孙祯峰、浙江大学博士后蒋成旭老师分别对报告论文作了精彩点评。朱军认为该论文题目虽然提到了合宪性审查,但并没有阐述有关合宪性审查制度方面的内容,实际上主要是分析了基本法的合宪性依据;作者运用的规范主义研究进路值得肯定,但在规范研究时还需要对现实问题作出充分、有力的学理回应。孙祯峰认为文章对立法依据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如果将立法根据界定为基本法对宪法的间接实施和条款的进一步细化,那么就没必要列述客观事实根据说和政策根据说了。蒋成旭老师指出,学术论文的措词可能需要更实在一些;另外,按照凯尔森的理论将宪法第31条解释为授权规范可能更符合实际;与其说是宪法第31条对宪法第1条的克减,倒不如说是后者对前者的吸纳,这涉及到对宪法中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意涵的理解,需要作者进一步论证。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文认为,文章的脉络结构有待进一步厘清,需要突出问题意识。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陈辉提出论文题目还需修正,可以表达为“对基本法的合宪性补强”。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林淡秋提出对于基本法的合宪性审查与一般法律是否有所区别。

第二单元报告以《合宪性审查的中国进路》为议题,由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韦科顺主持,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沈广明作了论文报告。沈广明提出,传统观点认为实现政治上的权力制衡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合宪性审查应有之功能,但此认知不符合中国实际;在功能主义考量下,当下中国最大的实际是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是立法与改革之间的矛盾。合宪性审查可以作为“协调者”,妥善处理两者关系并消解其内在张力。随后,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解晋伟、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林淡秋、浙江工商大学韩宁老师对文章作了精彩点评。解晋伟认为,作者对合宪性审查与违宪审查等概念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就宪法目的来看,合宪性审查的建立不能弱化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林淡秋表示不太认可文章对传统观点的批判,对普世价值的否定需要更为充足的论证;文章将人大与政府关系认定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可能忽略了两者还存在立法与行政的功能;文章第三部分有关合宪性审查功能定位的论证可能存在前后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第四部分的论述不太解渴。韩宁老师指出,本文的第二部分基本上完成了对外国相应制度的“祛魅”,但“祛魅”过程有时候显得有些用力过猛;第三部分贸然将协调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作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功能,缺乏具体的论证;第四部分和前三部分的逻辑关系并不紧密。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陈辉表示文章对其冲击很大,其对文章提出我国合宪性审查功能不是保障人权的观点非常不认同,论证需补强。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冯文杰指出当下宪法学的研究不容易,文章是基于中国国情对现实所作的妥协,合宪性审查的构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张文认为宪法学的理论与现实层面的推进需要妥协,文章可能还需要多一些历史性关怀。

第三单元报告以《我国共享电单车的政府监管研究》为议题,由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王可利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聂帅钧作了论文报告。聂帅钧提出,基于保障公民出行权、履行生存照顾责任、发展分享经济以及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政府应当实施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的产业政策;为促进共享电单车的健康发展,应从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监管措施等四个方面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齐晓宇、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李凌云、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张亮老师对报告论文作了深入点评。齐晓宇认为,本文先推出鼓励发展的政策导向,再论证限制发展的不合理性,在逻辑上有颠倒之嫌;从实然的角度,共享电单车也有其诸多不足,在未经充分的实践检验之前就贸然作出鼓励发展的政策定位,太过仓促,也与监管的基本路基相违背;该文选题偏大,造成整体篇幅过大,最后一部分关于制度设计的论述因此也过于宏观,难以落地,也难以真正指导实践。李凌云提出:一般的私人电单车与共享电单车的安全问题有何区别?建议再提炼下,从产业政策、市场秩序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角度,再对政府不鼓励共享电单车的原因作进一步论证。张亮老师认为文章选题很好,修正文章中的一些明显理论错误,论文发表肯定没问题。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谭清值认为在文章论证中需要注意逻辑上的周延性;另外,对一个人最大的尊重就是在好好阅读其论文的基础上提出有益、真诚的学术批评,这也是对作者最好的学术褒奖。王可利认为可以从共享单车与共享电单车之间差异来论证应当鼓励发展共享电单车的观点。于洋认为许多学友对文章提出了批评意见及建议,这恰好说明了大家对文章的关注与认可。

第四单元报告以《机关法人制度的现实困境与解决路径》为议题,由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杨喆翔主持,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车骋作了论文报告。车骋认为,我国应废除机关法人制度,使行政机关回归到应有的国家代表机构的法律地位;借鉴法国和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构建地方公法人制度,由宪法、法律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法人资格和能力;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主管理机关,同级政府作为执行机关和中央监督机关;以地方总预算为依据,由法律授权省级人大地方税率调整等财政自主权。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崔梦豪、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白云峰、浙江工业大学讲师梁艺老师对文章作了深入点评。崔梦豪认为,作者为了论证其提出的用地方公法人制度代替机关法人制度的构想,从机关法人制度的规定入手,找出一些其所谓的“机关法人制度的现实困境”进行论证,然后介绍国外的地方公法人制度,最后推导出我们也应该建立地方公法人制度;应该说从其核心观点来看就是站不住脚的,其提出的一些问题更有以偏概全之嫌,从逻辑结构上来看,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白云峰认为,文章的选题处在公私法的交叉领域,并且也属于行政组织法这一公法研究相对薄弱的领域,是一个很好的选题;但文章论证还有待加强。梁艺老师认为,作者的思路可以概括为:私


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不好,我们要建立公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但作者没有回答的是,这种区分的初衷何在?域外制度诞生的土壤与今天的中国是否具有相似性?为什么我国没有形成类似西方的地方分权制度,回答这些问题能加强文章的厚度,也能更具说服力。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张亮老师提出机关法人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法上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理论,文章在后续的修改中需要好好研读这方面的文献。沈广明认为在做比较法研究时需要充分阅读外文文献,将国外的地方公法人制度介绍清楚后再来讨论我国的机关法人制度是否合理。齐晓宇认为在民法总则刚刚颁布之际就提出其中的机关法人制度的不合理,需要废止,这样的论证负担相当大;因此修改这篇文章时需要再思考一点:究竟是从立法论还是从解释论的角度来写这篇文章更合适。

沙龙闭幕式由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杨喆翔主持,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于洋总结了本次沙龙的主要内容,指出报告、讨论的议题内容横跨宪法与行政法两大领域,既有扎实的学理支撑,又契合时代发展脉络;学友们交流时坦率真诚,观点精辟、逻辑严谨,体现了长三角地区的学术工匠精神与海派风格,评论与清谈相映成趣、相得益彰;希望此次月轮山的学术论道之旅能成为我们共同的美好回忆,期待长三角地区公法学子的再次相聚。

摄影/文稿:于洋、沈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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