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数真题2019年管综初数部分第25题...来自 考研MPAcc-微博(2019年初中数学)

 2024-03-04 05:56:20  考研全封闭培训    7
[摘要]

???★☆2021主观商法必刷小案例☆★ ? 【案例一】 2018 年 3 月 1 日,欧某、郭某、来某、彭某各认缴出资 10 万元组建恒泰有限责任公司,彭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 年 5 月 6 日,郭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



???★☆2021主观商法必刷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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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8 年 3 月 1 日,欧某、郭某、来某、彭某各认缴出资 10 万元组建恒泰有限责任公司,彭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 年 5 月 6 日,郭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投资公司。2019 年 2 月 1 日,欧某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向昆仑公司高价购买原材料,并将恒泰公司的大量资产用于欧某的一项大型投资项目。公司因经营所需欠郑某 100 万元,郑某要求恒泰公司偿还债务时,发现恒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0 年3月 16 日,经股东会决议,彭某以恒泰公司名义为来某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且银行审查了该由全体股东签字的决议。

问题?1:郭某将出资价值较大部分转移给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问题?2:债权人郑某能否要求欧某承担连带责任?考点:法人人格否认

1.[解析]:不合法。公司具有独立人格,郭某出资后的资产属于恒泰公司所有而非股东所有,郭某将公司资产转移的行为损害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也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合法。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3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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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8 年 3 月 1 日,欧某、郭某、来某、彭某各认缴出资 10 万元组建恒泰有限责任公司,恒泰公司与知贤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由知贤有限公司向恒泰公司供应钢材100吨,恒泰公司已收到钢材后,5个工作日付款,恒泰公司收到钢材后,一直未打款,同时知贤有限公司发现恒泰公司与泰康公司的财产清点不明,知贤公司欲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认为恒泰公司和泰康有限公司构成财产混同,要求泰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是否成立?考点:法人人格否认

[解析]:不成立。债务人恒泰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泰康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清点不明,仅在债务人与第三人 之间成立不当得利或者侵权之债,此时债权人知贤有限公司不得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不能要求债务人 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20 条。

【技巧】财产混同一般发生在母子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第三人一般不构成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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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5 年 9 月 11 日,王某(出借人)与中卫公司(借款人)、中建公司(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书》。中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曲某某在借款保证人处签字盖章。中建公司的担保行为未通过股东会决议,系其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自行决定,且曲某某并未出具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王某亦未审查中建公司股东会相关决议和中建公司章程。

问题:王某能否要求中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考点:公司担保

[解析]:不能。中建公司为王某提供担保,王某不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对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且人数和签字符合章程的规定,没有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王某非善意。因此,中建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16 条、《担保制度解释》第 7 条。

【案例四】

蔡某和周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事项。万通公司出售一批货车,蔡某认为物流公司需

要货车运输,便以自己的名义与万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万通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 万元车款未收到。物流公司成立后,使用该批货车运输货物。据查,在物流公司成立前,周某雇佣王某等人装修物流公司的办公楼,周某派王某安装空调外机,王某在悬挂空调外机时,从三楼跌落而受伤。

问题1 :万通公司应当向谁主张货车欠款?

问题?2:公司成立后,王某应当向谁主张赔偿责任?考点:公司成立的合同责任

1.[解析]:万通公司有权向物流公司或蔡某主张货车欠款。本案中,合同是由发起人蔡某以个人名义签署的,目的是为设立物流公司,现物流公司已成立,债权人万通公司可以选择向物流公司或合同相对人蔡某主张合同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5 条第 2 款、《公司法解释(三)》第 2 条。

考点:公司成立的侵权责任

2.[解析]:应当向万通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派王某安装空调外机,王某在悬挂空调外机时,从三楼跌落而受伤;由于周某是履行公司的设立职责,在公司成立后,王某有权向万通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5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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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大雅公司、庄某、石某于?2018 年 1 月共同出资设立了美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大雅公司、庄某、石某分别认缴出资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以其所有的某处厂房出资,该厂房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缴付了全部出资,石某缴付了 50 万元。2018 年 8 月,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第一,公司增资 1000 万元;第二,其中 860 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 万元,由庄某认购;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 2018 年 8 月 31 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骐黄公司按期缴纳 860 万元,但于 2018 年 11 月 18 日通过虚构债务将 860 万元出资全部转出。庄某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

问题?1:如何评价石某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问题?2:若大雅公司出资的厂房实际评估作价为 300 万元,如何评价大雅公司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问题?3:如何评价骐黄公司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问题?4:如何评价庄某在公司增资过程中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考点:出资违约

1.[解析]:石某的行为构成出资违约。本案中,美森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石某认缴出资 200 万元,但在公司成立时,仅实际出资 50 万元,已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且尚未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属于出资违约。石某应当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其他发起人与石某承担连带责任。石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28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

考点:出资不实

2.[解析]:大雅公司出资不实。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金额为 500 万元,大雅公司的厂房实际价值仅为 300 万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金额 500 万元,应认定大雅公司出资不实。大雅公司应当补足出资,其他人发起人与大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大雅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9 条、第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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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抽逃出资

3.[解析]:骐黄公司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本案中,骐黄公司通过虚构债务将其出资全部转出,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琪黄公司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12 条、第 14 条。

考点:增资瑕疵

4.[解析]:庄某的行为构成增资时的出资瑕疵。本案中,庄某在增资时认购 140 万元,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 2018 年 8 月 31 日。庄某在规定限期内未按照公司增资协议履行 140 万元的出资义务,属于增资瑕疵。庄某无需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庄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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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庄某、石某于?2018 年 1 月共同出资设立了美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庄某、石某分别认缴出资 500 万元、500 万元;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庄某以其所有的某处厂房出资,该厂房已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以房屋出资但未过户的,是否影响公司设立?公司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出资人庄某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考点:出资违约

[解析]:(1)不影响公司设立。(2)出资人(xx)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xx)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xx)承担违约责任;房屋已 经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xx)可以主张自实际交付公司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但是应该在合理 期间内办理过户,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28 条,《公司法解释(三)》第 10 条、

第?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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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股东出资时约定了认缴期限,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能否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出资期限利益

[解析]:不能。

股东约定了认缴期限,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此时股东认缴期限未至,债 权人不能要求股东(x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更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2 款、《九民纪要》第 6 条。

【技巧】约定出资期限的,享有期限利益,除例外情形(破产,清算,强制执行无财产可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外,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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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简某欲入股佳美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遂以现金?50 万元出资,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也没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简某每次都参加佳美公司股东会,并领取红利。后简某称其只是借款给佳美公司,并非佳美公司股东。

问题:简某能否主张其系资金出借关系并否认股东资格?考点:股东资格的确定

[解析]:不能。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简某实际交付出资 50 万元,并参与公司分红经营等,均非债权人可为,简某与佳美公司之间形成出资关系,是佳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因此,简某不能主张其系出借关系并否认股东资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 ( 三 )》第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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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赵某、钱某、孙某各出资?50 万元,拟设立万合有限责任公司。钱某不愿抛头露面,遂与吴某商定,由吴某出面与赵某、孙某设立公司,但相应的投资收益均归钱某。吴某私自将代他人持有的股权出质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欧某,并办理登记。与此同时吴某的另一债权人李某因吴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的股权。

问题:欧某能否取得股权?【案例九】

考点:代持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解析]:能取得股权。名义股东吴某将股权出质给第三人欧某,为有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规定处理,第三人欧某不知情,为善意,且已完成登记。因此,第三人欧某能够取得股权质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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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赵某、钱某、孙某各出资?50 万元,拟设立万合有限责任公司。钱某不愿抛头露面,遂与吴某商定,由吴某出面与赵某、孙某设立公司,但相应的投资收益均归钱某。吴某私自将代他人持有的股权出质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欧某,并办理登记。与此同时吴某的另一债权人李某因吴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某的股权。

问题: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吴某的股权,钱某能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考点:代持股名义股东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名义股东下的股权时,实际股东能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1.[解析]:能。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吴某的债权人李某属于非股权交易人, 申请执行人仅因债务纠纷而执行名义股东吴某的财产,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不能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股权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钱某享有投资权益,故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2 款。

2.[解析]:不能。根据“公司股东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以及股权代持协议只能约束签订协议双方,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由此可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仅对内有效,不得对抗外部的债权人。本案中,吴某是名义股东,钱某是实际出资人,吴某的债权人李某有权依据公司登记记载而信赖吴某是万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申请对其名下的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并且李某无义务查明吴某和钱某之间的代持股关系,钱某不得以其与吴某之间的协议对抗外部的债权人,故钱某不能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32 条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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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甲公司拟决定增资?2000 万元,在股东会上股东李某虽表示同意公司增资,但主张要求按照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问题:李某是否有权主张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考点:新股优先认购权

[解析]:有权。本案中,甲公司新增资本,且公司没有特别约定,公司股东李某有权主张按照自己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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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

张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深入调查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问题:张某查阅公司账簿应当履行何种程序?【案例十二】

考点:股东知情权

[解析]:张某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接受公司审查。本案中,张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经审查,认为股东张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拒绝查阅。股东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33 条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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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玉成有限责任公司陈小白任监事会主席,刘昌与李谷生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2018 年,刘昌与李谷生以明显高于市价的价格从兴平公司购入汽车 3 台,致使公司亏损 200 万元。后股东钱顺发现兴平公司由股东刘昌与李谷生共同设立。

问题:钱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挽回公司损失?考点: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钱顺作为玉成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对董事长刘昌与副董事长李谷生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收到钱顺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钱顺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1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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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

2012 年 5 月,华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亮、姚谦、董珠、马武 4 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企业,名为万宝华泰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6 月5 日,万宝华泰公司登记成立,雷生为公司董事长,王亮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由华胜公司、王亮、姚谦、董珠、马武共同认缴出资,出资比例各占 20%,此后董珠一直未能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出资。2012 年 9 月 2 日,王亮将代其弟弟持有的20% 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若雨,若雨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手续变更。2013 年 2 月 1 日,马武拟将持有股权转让给董珠,后马武觉得市场行情趋好,遂放弃转让股权念头。2014 年 3 月 2 日,姚谦打算移居海外,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5 年 2 月 10 日,董珠将其持有股权全部转让给大华,大华知道董珠一直没有缴纳全部出资。

问题?1:若雨能否取得王亮转让的股权?

问题?2:董珠能否将其持有的未全部出资的股权转让给大华?有何法律效果?考点:股权善意取得

1.[解析]:能。股权被王亮无权处分的,若雨要善意取得该股权需要包括以下条件: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本案中,虽然王亮将代其弟弟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系无权处分,但是若雨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手续的,可以善意取得。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1 款。

考点:瑕疵股权转让

2.[解析]:能转让,大华需与董珠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董珠未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出资,其名下的股权属于瑕疵出资的股权,但是该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大华对瑕疵股权的事实知情,则转让人董珠和受让人大华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大华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人董珠追偿。法条依据为

《公司法解释?( 三 )》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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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

万宝华泰有限责任公司有华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亮、姚谦、董珠、马武?5个股东,持股比例均为20%,王亮伪造法人签名,将自己股权对外转让给公司工作人员张聪并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考点:股权善意取得

[解析]:不符合。股权无权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需要满足“善意 + 合理价格 + 登记”这三个要件。本案中,公司股东王亮伪造法人签名,与公司工作人员张聪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受让人张聪对该股权无权处分知情,受让人张聪 非善意,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受让人张聪没有取得万宝华泰有限公司的股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3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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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

如案例14中股东王亮未转让股权,能否以厌倦于公司争斗为由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考点:股权回购

[解析]:不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反对下列三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即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修改章程继续存续。本案中,“厌倦于公司争斗”不符合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情形。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74 条、《公司法解释(二)》第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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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

如案例14总王亮转让股权,是因为公司经营不佳、矛盾重重时,股东王亮如何保护自己权益?考点:股东救济

[解析]:(1)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东王亮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公司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王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71 条第 1、2 款、第 182 条。

【技巧】问到股东面对经营困难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时,从股权转让、解散公司等角度作答;直接问到股东如何保护自己权益时,则需要联系整个公司法的内容,从中找出与题目对应的、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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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八】

华力公司于?2018 年 2 月登记成立。为了融资顺利,华力公司和经贸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经贸公司出资 500 万元,出资比例 60%。公司章程约定:其余股东刘顺书、羊旭分别认缴剩余的股份, 资金的缴纳期限为一年。

问题:若华力公司收益好,经贸公司请求华力公司回购股权被拒绝后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考点:对赌协议

[解析]:经贸公司请求华力公司回购股权,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 35 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或者第?142 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若华力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为《九民纪要》第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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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九】

刘艳、于宾、张辉、王云、乐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 年 2 月 7 日共同出资设立奇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刘艳出资 120 万元,占股 60% ;于宾出资 20 万元,占股 10% ;张辉出资 6 万元,占股 3% ;王云出资 14 万元,占股 7% ;乐驰公司出资 40 万元,占股 20%。现有以下事实:

事实一:2018 年4 月7 日,奇旅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100 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刘艳缺席此次股东会议,对增资事项毫不知情。

事实二:王云以货币?14 万元出资,但在规定的出资缴纳期内只缴付了 10 万元。在 2018 年 5 月 3 日

召开的股东会上,王云请求免除其剩余?4 万元的出资义务。刘艳、于宾、张辉表示同意,乐驰公司表示反对,股东会最终通过该决议。乐驰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事实三:公司章程第?19 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奇旅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6月 20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将“会议通知”寄出,于宾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收到。

2018 年 6 月 20 日 11 时,奇旅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决议,于宾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事实四:奇旅公司于?2019 年 1 月 3 日再次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张辉于 2019 年 2 月16 日通过合法程序退出该公司。2019 年 2 月 25 日,张辉、乐驰公司认为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项决议。

问题?:试评价奇旅公司股东会的增资决议。考点:决议不成立

[解析]:决议不成立。本案中,刘艳持股比例为 60%,但刘艳缺席股东会会议,并未对增资决议进行表决。因此,该决议违反了股东会会议作出增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要求,属于“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比例”,从而导致决议不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43 条第 2 款、《公司法解释(四)》第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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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

案例19中免除王云剩余 4 万元出资义务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考点:决议无效

[解析]:决议无效。本案中,王云未按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本案中股东会没有通过减资的法定程序,并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如依法通知债权人等来免除王云的出资义务a,而直接通过会议决议的形式免除王云出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决议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第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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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一】

案例19中于宾能否以公司未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为由请求撤销该决议?考点:决议可撤销

[解析]:不能,该决议不可撤销。根据奇旅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中,奇旅公司未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于宾,导致该会议召集程序有瑕疵。但是, 于宾仍按时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该事实表明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的程序瑕疵情形轻微,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决议不可撤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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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二】

案例19中张辉、乐驰公司向法院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如何列明当事人?【案例二十二】

考点:决议撤销之诉诉讼中当事人地位

[解析]:原告为股东乐驰公司;被告为奇旅公司;若张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列为第三人。本案中,张辉已于 2019 年 2 月 16 日依法退出公司,2019 年 2 月 25 日拟起诉时,张辉已不具有奇旅公司股东资格,不能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若张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列为第三人;乐驰公司作为奇旅公司股东,有权提起撤销决议之诉,是适格原告;同时本案为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应当列公司为被告。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 2 条、第 3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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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三】

乙(32%)、丙(13%)、丁(6%)、戊(5%)成立华泰有限公司,在股东会上一致同意限制董事长甲(44%)的权限,并形成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考点:决议无效

[解析]:有效。本案中,华泰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对董事长的职权限制的决议,内容合法;其决议属于 一般事项,经持有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程序合法。因此,该股东会决议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42 条、第 43 条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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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四】

乙(32%)、丙(13%)、丁(6%)、戊(5%)成立华泰有限公司,在股东会先作出决议约定引进投资增资,出资方式为鼎泰公司增资1000万,一次性缴清,后鼎泰公司找到乙商议,表明一次性缴清有压力,想分五年缴清,乙说那就不能只增资10000万,需要增资3000万,分五年缴清,鼎泰公司同意,后公司又作出决议改变增资方式,两份决议关系如何?考点:决议变更关系

[解析]:第 2 份决议是对第 1 份决议的替代和废除。本案中,华泰有限公司第 2 份决议与第 1 份决议内容

实质不同,应当以最新作出的第?2 份决议为准,第 1 份决议随之失效。

【技巧】出现问“两个或多个决议之间的关系”的情形下,需要确定不同决议的内容,若第二份决议内容是对第一份决议内容的实质性否定,则第一份决议失效,以第二份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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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五】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10 日通知股东,后全体股东均到会,且通过了一项决议。股东是否可以撤销该决议?考点:不可撤销决议

[解析]:不能撤销。本案中,公司(xx)通知开会的时间在会议召开前 15 日内,属于会议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所有股东均到会并作出决议,对决议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该决议不可撤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 4 条。

【技巧】不可撤销的决议必须同时满足“轻微瑕疵”和“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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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六】

昌顺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执行董事,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后因决策问题,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刘昌遂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务。

问题: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考点:公司组织机构

[解析]:不合法。监事有权提出罢免董事长刘昌的建议,但只有股东会有权决定是否罢免董事长刘昌。因此,钱孙以监事身份罢免董事刘昌的行为不合法。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37 条、第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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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七】

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 年 4 月,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钱顺、潘平担任监事。

问题: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考点:有限公司治理结构

[解析]:存在不规范的地方。(1)昌顺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符合法律规定,但刘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2)钱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再兼任监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50 条、第 51 条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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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八】

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 年 4 月,持股比例如下:刘昌(25%),钱顺(70%),潘平(25%)。

问题:刘昌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考点:股东会的召集

[解析]:召集股东会,有先后召集顺序,需要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拒绝,且刘昌持股表决权比例1/10以上,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技巧】股东主持召集股东会,一看顺序(董事会?/ 执行董事→监事会 / 监事→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看表决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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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九】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长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 万元,各自的出资比例为50%、20%、15%、15%。甲担任公司的董事长。2018 年 5 月,甲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吸收合并上华公司,丁坚决反对,其余三股东同意,长宁公司遂作出合并上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问题:长宁公司吸收合并上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考点:公司合并

[解析]:决议有效。长宁公司作出的合并的股东会决议经代表 85% 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达到公司法

2/3 以上表决权的要求。因此,该决议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43 条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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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长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 万元,各自的出资比例为50%、20%、15%、15%。甲担任公司的董事长。2018 年 5 月,甲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问题:长宁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考点:公司减资

[解析]:(1)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6)办理变更登记。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43 条、第 177 条、第 17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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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一】

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分立/增资 / 合并/减资后的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解析]:(分立、增资时):不能。公司分立 / 增资对债权人的债权偿付没有任何损害或削弱,故公司分立 / 增资的程序中并未提供“债权人可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救济。因此,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答案(合并、减资时):能。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减资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xx)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173 条、第17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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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二】

昌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 年 4 月,注册资本 5000 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 40%、28%、26% 与 6%。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执行董事,钱顺担任总经理。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

2014 年 ?6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无法调和。受此影响,公司此后未再召开过股东会。

2016 年 8 月,钱顺已厌倦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将公司和刘昌列为共同被告,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法院决定先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调解,刘昌、钱顺、潘平和程舵约定,公司于 2017年 9 月 30 日收购钱顺所持股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作出调解书。

问题:钱顺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昌顺公司?考点:公司司法解散

[解析]:钱顺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昌顺公司。本案中,钱顺持有昌顺公司 28% 的股权,达到提起公司

解散之诉的表决权比例;昌顺公司自?2014 年 6 月至解散诉讼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未再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昌顺公司已构成实质性的“公司僵局”,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因此,钱顺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昌顺公司。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 182 条、《公司法解释(二)》第 1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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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三】

蒙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限为?10 年,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蒙玛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尚未成立清算组。截至 2018 年 2 月 1 日,蒙玛公司仍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公司债权人也未向法院申请清算。蒙玛公司股东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2018 年2 月 1 日,蒙玛公司股东刘某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公司注销登记,第三人程某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问题?1:张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对蒙玛公司进行指定清算?

问题?2:蒙玛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哪些人主张权利?考点:指定清算的条件

1.[解析]:可以。本案中,自公司解散之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1 日已经过 60 日仍未未成立清算组,超过

公司法法定期限?15 日,故股东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 7 条。

考点:未清算即注销的责任

2.[解析]:债权人可以主张刘某与程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是蒙玛公司的股东,蒙玛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刘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程某为第三人,其虽不是蒙玛公司股东,但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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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四】

蒙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限为?10 年,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蒙玛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尚未成立清算组。截至 2018 年 2 月 1 日,蒙玛公司仍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谁可向债权人 / 股东 / 董监高 / 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为什么?考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申请人

[解析]:债权人 / 股东 / 董监高 / 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本案中,蒙玛有限责任公司自解散之日起超过 15 日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 股东/ 董监高/ 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法院应当受理。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二)》第 7 条。

【技巧】特别注意新法修改后,指定清算的申请主体得到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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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五】

法院经审理判决亚利亚公司支付刘某某、龚某某款项?1152 万元。刘某某、龚某某向 a 市中院申请执行,但 a 市中院制作的参与分配函认定亚利亚公司无力偿还刘某某、龚某某到期债务。2016 年 7 月 25 日,刘某某、龚某某起诉至a 市中院,申请对亚利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a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刘某某、龚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亚利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不 予受理刘某某、龚某某的破产申请。

问题:亚利亚公司是否具备法定破产原因?考点:公司破产原因

[解析]:亚利亚公司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本案中,刘某某、龚某某对亚利亚公司的债务已经为法院民事判决所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由 a 市中院参与分配函可知,a 市中院认可该债务未获清偿。因此, 亚利亚公司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法院审判确认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亚利亚公司未完全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债权人的债权仍未能得到清偿,亚利亚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故亚利亚公司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2 条、《破产法解释(一)》第 2 条和第 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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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六】

轩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

宣告破产前,持股?20% 的股东刘可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大雅公司,轩轩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

问题:刘可是否有权申请轩轩公司重整?考点:公司重整

[解析]:有权。本案中,债权人申请对轩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出资人刘可持有轩轩公司20% 的股份, 且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轩轩公司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因此,刘可有权申请清算转重整。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 70 条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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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七】

刘昌、潘龙和李贝共同出资设立昌顺公司,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15% 和 70%, 刘昌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潘龙将 10% 的股权转让给钱顺。昌顺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大昌公司欠款。2018 年 3 月,大昌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昌顺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问题:大昌公司是否有权申请和解?考点:公司和解

[解析]:无权。本案中,申请人大昌公司是昌顺公司的债权人,且大昌公司对昌顺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昌顺公司不能清偿。因此,大昌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但无权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昌顺公司有权申请和解。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7 条、第 95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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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八】

2013 年 3 月,债权人千山公司对债务人万水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问题:如果千山公司申请法院对万水公司的办公楼采取了保全措施,在万水公司被受理破产后,该保全措施应如何处理?考点: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解析]:保全应该解除。本案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万水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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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九】

甲公司(住所地为蓝天区)将其名下一栋位于白云区的商铺租给乙,后甲公司经营不善,向蓝天区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为追索乙拖欠的租金提起诉讼。

问题:管理人追索租金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考点:破产案件法院管辖

[解析]:由受理破产申请的蓝天区法院管辖。本案中,蓝天区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为维护债务人甲公司的利益,提起了追索租金的民事诉讼,该诉讼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提起的,故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蓝天区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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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

2017 年8 月15 日,法院受理志成化工破产申请,并指定a 律所为破产管理人。据查,2014 年,志成化工与元件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 年起,志成化工开始拖欠工程款,元件公司无力继续修建,工程一直未完工。

问题:到?2017 年 11 月,a 律所仍未对该合同履行情况表态,该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考点:待履行的合同效力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本案中,2014 年,志成化工与元件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志成化工被受理破产后,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管理人 a 律所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18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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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一】

2019 年 8 月 15 日,因若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宏兴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25 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现有以下事实:

事实一:若辉公司欠大田公司货款?200 万元,2019 年 3 月 25 日,执行法院从若辉公司账户上将货款 200 万元及利息划扣至法院账户。

事实二:若辉公司欠大地公司货款?300 万元,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到期。若辉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4 日提前清偿该笔债务。

事实三:管理人查明财务经理张三自?2019 年 3 月起,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

事实四:2019 年 4 月,若辉公司将保管的铜公司的一批货物出售给铁公司,且铁公司已经向若辉支付货款,但尚未交付,此事就被原权利人铜公司发现。

事实五:现查明若辉公司欠甲?100 万元货款,到期日在 2019 年 9 月 1 日,甲明知若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 2019 年 6 月又从若辉公司订购一批货物。

问题?1:管理人是否有权对大田公司主张撤销权?

问题2:案例41中管理人是否对大地公司主张撤销权?

问题3 :案例41中就张三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问题?4:案例41中对于若辉公司保管、出售的铜公司这批货物,相关权利人应该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5 :案例41中甲主张双方均无需清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考点:撤销权阻却情形

1.[解析]: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权。若辉公司对大田公司的清偿属于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大田公司进行的清偿。因此,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 15 条。

考点:撤销权

2.[解析]: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权。若辉公司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因此,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 31 条。

考点:追回权

3.[解析]:管理人有权主张追回权。财务经理张三自 2019 年 3 月起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属于非正常收入。因此,管理人有权主张张三返还其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 36 条。

考点:取回权

4.[解析]:铜公司可以依法取回转让的这批货物,铁公司依法向若辉公司申报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铁公司虽然向若辉公司支付货款,但尚未交付,不符合《民法典》311 条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 铜公司可以取回货物,铁公司因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 31 条。

考点:抵销权

5.[解析]:不合法,甲无权主张抵销权。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甲明知若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从若辉公司订购一批货物,成为若辉公司的债务人,法律推定甲是“恶意”的,甲无清偿意图。因此, 甲无权主张抵销权。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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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二】

思瑞公司以一套机器设备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0 万元。后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明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思瑞公司的股东甲认为若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

问题:若思瑞公司被裁定重整,银行能否请求恢复行使抵押权?考点:重整期间,债权人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

[解析]:不能。本案中,重整期间,银行对思瑞公司抵押的机器享有的抵押权暂停行使,且机器设备并无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会危害银行的权利,银行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75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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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三】

刘昌、潘龙和李贝共同出资设立昌顺公司,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15% 和 70%, 刘昌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潘龙将 10% 的股权转让给钱顺。昌顺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大昌公司借款。2018 年 3 月,大昌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昌顺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昌顺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由大成律所负责管理营业事务。昌顺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经大昌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昌顺公司宣告破产。

问题:据查,重整期间,昌顺公司租赁的办公楼租期已经届至,出租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考点:破产重整重整期间,权利人行使取回权

[解析]:有权。本案中,昌顺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租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 且该办公楼的租期已经届至。因此,出租人有权请求返还。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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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四】

刘昌、潘龙和李贝共同出资设立昌顺公司,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15% 和 70%, 公司成立后,潘龙将 10% 的股权转让给钱顺。昌顺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大昌公司借款, 于是大昌公司向法院申请昌顺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后昌顺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由大成律所负责管理营业事务。

问题:据查,昌顺公司欠大昌公司?100 万元,在重整计划中大昌公司同意将债权减到 70 万元,现昌顺公司已经清偿大昌公司 10 万元,但之后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昌顺公司被宣告破产,此时大昌公司的债权数额为多少?应当如何清偿?考点: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执行期间债权人得到的清偿有效、部分清偿的债权处理

[解析]:大昌公司的债权数额为 100 万,已经接受的 10 万元清偿有效,未受清偿的 90 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在同顺位债权人所受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本案中,大昌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得到清偿 10 万元,该部分清偿有效。虽然大昌公司同意债权减到 70 万元,但是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昌顺公司被宣告破产,大昌公司的债权减免承诺失效,未清偿数额为 90 万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于大昌公司因执行重整计划得到 10 万元的清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其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法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 9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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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五】

刘昌、潘龙和李贝共同出资设立昌顺公司,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15% 和 70%, 刘昌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潘龙将 10% 的股权转让给钱顺。昌顺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大昌公司借款。2018 年 3 月,大昌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昌顺公司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昌顺公司将占有的苍生公司机器转让给顺德公司,相关权利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益?考点:破产申请受理后违法转让第三人

1.[解析]:第三人顺德公司符合《民法典》第 311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原权利人苍生公司无法取回转让财产,因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第三人顺德公司善意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2.[解析]:第三人顺德公司不符合《民法典》第 311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原权利人苍生公司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第三人顺德公司因支付对价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30 条、第 31 条。

【技巧】受理前违法转让→破产债权;受理后违法转让→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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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六】

刘昌、潘龙和李贝共同出资设立昌顺公司,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15% 和 70%,公司成立后,昌顺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不善,对外拖欠大量借款。由于公司疏于管理,将苍生公司放于昌顺公司仓库的木材全部因天气干燥,员工吸烟引发火灾,全部毁损灭失,2018 年 3 月,股东刘昌向人民法院申请昌顺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关于苍生公司财产毁损、灭失,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考点: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毁损灭失

[解析]:管理人应当将其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本案中,债务人昌顺公司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权利人苍生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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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七】

如46案例中的苍生公司的木材灭失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且管理人委托接管的公司保管不当所致,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考点: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毁损灭失

[解析]:管理人应当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案中,债务人昌顺公司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 32 条。

【技巧】受理前毁损灭失→破产债权;受理后毁损灭失→共益债务。

【案例四十八】

股东刘生以自己名义与甲签订增资协议,甲将款项转入股东个人账户,且甲未被登记为股东,后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甲可否向管理人主张权利?考点:破产债权申报

[解析]:不可以。股东刘生与甲签订了增资协议,双方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但甲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甲不得进行对公司的债权申报,因为该笔债权是系对股东刘生个人的债权,不能视为对公司的债权而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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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九】

昌顺公司被宣告破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还有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考点:破产清偿顺序

[解析]:应当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再清偿拖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昌顺公司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债权、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债权。因此,应当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再清偿拖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

【技巧】首先看有没有别除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这些清偿完毕之后,熟悉掌握该清偿顺序“职工债权→社保、税→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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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十】

昌顺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工资,应当如何清偿?考点:破产清偿顺序

[解析]:应当按照比例清偿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不清偿破产债权。昌顺公司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职工债权、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债权。职工工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属于职工债权,昌顺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清偿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应按比例清偿,不再清偿破产债权。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

【技巧】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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