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考研er,这份法律常识请查收!

 2023-01-05 20:40:41  考研全程辅导    5
[摘要]

这份法律常识请查收! 从三月的春光明媚,到六月的蛙鼓蝉鸣,再到九月的笔耕不辍,直至今日的迎难而上……对于考研人而言,这一年,漫长又艰难,但彼岸,漫漫亦灿烂。希望所有的日夜兼程终将换一个结局圆满,也希望我们整理的这份法律...



这份法律常识请查收!

从三月的春光明媚,到六月的蛙鼓蝉鸣,再到九月的笔耕不辍,直至今日的迎难而上……对于考研人而言,这一年,漫长又艰难,但彼岸,漫漫亦灿烂。希望所有的日夜兼程终将换一个结局圆满,也希望我们整理的这份法律常识能助考生一臂之力!

01

关于考试舞弊等不诚信行为

考研在即,这场考试不仅仅是对每位考生学习成果的检验,更是对大家诚信品格的考验。然而,近年来许多考试舞弊行为,例如携带小抄、找枪手替考、非法获取试题答案等等层出不穷。那么,这些行为涉及到了哪些法律法规?舞弊者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1年以上3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 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02

关于保守国家秘密

近日,某大学一志愿者对研究生招考试卷袋拍照并发到网上,引发热议并一度上了微博热搜。近年来因为考研试题泄露而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屡见报端。有些网友表示疑惑,国家秘密不应该是那些军事秘密之类的只有特殊群体才能知晓的事情吗?考试题居然也是国家秘密?

没错!在我国的国家机密等级中,有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考研与高考试卷在开考前都属于绝密等级,直到开考后到交卷前,试卷秘密等级也属于机密等级。正因这类考试事关千万人前程,因此相关考试试题在启用前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非法泄露、获取考题或相关资料,都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所以小伙伴们,考试从来就没有捷径,在泄题事件中,无论泄露考题的人还是获取考题的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目的是自用还是营利,都是害人害己,且触犯了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3

关于保护个人信息

许多考生有拍照留念、发圈晒图的习惯。考试前,为了寻找同行的考友,有人可能会晒出准考证;考试后,为了分享内心的喜悦,有人或许会晒一晒成绩查询界面和录取通知书等。虽然民法典从法律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的保护,刑法中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我们仍要提醒广大考生:准考证上的身份证号等信息很容易被复制;成绩查询页面往往能体现出考生号、姓名等信息;录取通知书上面更是包含着考生的照片、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录取专业等重要个人信息。因此,若要发圈晒图,一定要对关键信息进行马赛克处理,否则,如果被不法分子掌握了重要的个人信息,被骚扰和诈骗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04

关于配合防疫

解封不解防、防控


不放松。当下,疫情的传播风险依然存在,防控工作仍不可掉以轻心。广大考生也应当珍惜与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守望相助,齐心协力,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屏障。现如今随着“新十条”的公布,各地暖心设置了专用考场,让“小阳人”们免除后顾之忧顺利参考。

目前,疫情形势仍依旧严峻,参考人员均应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也是为他人负责,更是肩负的法律义务,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望广大考生们积极做好自身防护,以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态奔赴考场。

我们始终坚信,星光不问赶路人,时光不负有心人,宝坻法院祝愿所有考研学子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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