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及答案备考资料!

 2022-12-16 04:42:35  考研全封闭培训    1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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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及答案备考资料!

注:本文摘自公众号【攻关课堂】里的内容,完整版可公众号留言查找,每年都更新。

摘录:

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广西民大2016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案】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也会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义务。

2辩论原则[湖南师大2018年研;华东政法2005年研]

【答案】

辩论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具体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都是辩论原则的体现。

辩论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问题。③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多种多样。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3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河北大学2019年研]

【答案】

(1)职权探知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院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的范围,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内涵有三点:①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或已经撤回的决定实体法律效果的事实,法院应依职权收集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主张责任”。②法院除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判断和采用外,还应依职权收集和采用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而当事人不负担“行为证明责任”。③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得调查其真伪以决定是否采用,即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做出的自认,也不构成“诉讼上自认”而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2)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规范审判权作用对象与作用范围的基本原则。按照辩论主义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其内容包括三点:①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要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就不得以其为基础作出判决。②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并且不得作出相反之认定。③法院认定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

(3)二者的关系

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中就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证据由谁负责主张和提供所作的区分。辩论主义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并经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依据。职权探知主义适用于民事公益案件或含有公益因素的事项,它强调审判机关的作用,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但也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或发表辩论意见,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4诉讼标的[广西民大2021年研:武大2013年研:北邮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华东政法2006年研]

相关试题:

诉的标的[湖南师大2015年研]

【答案】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

5反诉和反驳[武大2013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

相关试题:

(1)反证与反诉[武大2011年研]

(2)反诉[中南财大2009年研;华东政法2009年研]

【答案】

(1)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就不是反诉。

(2)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3)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

②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

③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则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

6诉讼权利能力[广西民大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诉权与诉讼权利[河北大学2019年研]

(2)当事人能力[湖南师大2018年研]

【答案】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或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当事人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能力,具有这种资格或能力才能成为诉讼法上各种诉讼行为与诉讼效果的主体。没有当事人能力,人民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民事审判权。诉讼权利能力又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以及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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